近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印发了《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定价原则及方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鼓励城镇供水企业向邻近农村扩网供水,直接抄表到户,城镇供水企业扩网延伸的供水设施投资及费用等按规定计入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并统一核定供水价格。
二是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
三是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是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五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办法》的修订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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