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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请价格争议调处引入司法确认的回复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3-03-14 14: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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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商请价格争议调处引入司法确认的回复意见的通知

粤价〔2013〕54号 2013年3月14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省物价局关于商请价格争议调处引入司法确认的函>的回复意见》(粤高法函﹝2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应从价格认证机构职能定性定位高度去做好此项工作。结合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积极宣传此项工作,扩大价格争议调处的影响。

二、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民事庭、执行庭联系沟通,争取他们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三、今后各地所出具的《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原则上应向调解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告知当事人。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反馈。

关于对《省物价局关于商请价格争议调处引入司法确认的函》的回复意见

粤高法函〔2013〕7号 2013年2月4日

省物价局:

贵局《省物价局关于商请价格争议调处引入司法确认的函》(粤价函〔2013〕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有利于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价格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在化解价格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积极支持。

根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价格争议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因此,对经价格认证机构主持下达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协议,可在达成协议后告知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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