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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1-05-12 14: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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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粤价〔2011〕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9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发改办价检〔2011〕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来的手工收费改为电脑按商品信息条码计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要求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每个)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但是,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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