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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价费扶持政策促进自主创新100强企业发展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0-12-13 16: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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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粤价〔2010〕2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部门,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我省自主创新100强企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的价费环境。我局将编制自主创新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手册及公布我省强制性培训收费目录。对未列入手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没有列入强制性培训收费目录的项目,自主创新企业有权拒缴。

  二、实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自主创新100强企业五折缴交(上限收费标准五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防雷检测收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七折缴交(上限收费标准七折)语音(音频)电路租用收费、数字数据电路(DDN)租用收费、数字电路租用收费、帧中继业务租用收费;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三、实行差别定价政策鼓励医药企业研发创新。按政策规定,对受法律法规特别保护、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专利药品、创新药品以及质量或标准明显优异的药品,按照药品创新程度,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定价。

  四、实行优惠的电价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试点企业的输配电价原则上按交易所在地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

  五、实施水价优惠政策。已实现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网同价的地区,对企业使用基本水价部分,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优惠10%;各地已实施的优惠大于10%的应继续执行,优惠幅度低于10%的调整为10%。尚未实现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网同价的地区,对相关企业中的经营服务行业,使用自来水基本水价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六、积极提供价格服务。充分利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优先发布与自主创新企业相关的各类价格指数,引导企业调整生产规模、经营策略和投资方向,提升竞争力。主动为企业提供成本分析、价格评估以及价格政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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