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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09-11-19 10: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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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粤价〔2009〕26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2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将这次评选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传达到基层。要以此次评选活动为契机,通过评选进一步树立典型、振奋精神、增进团结、鼓舞士气,在本单位营造敬业爱岗、潜心钻研、敢于创新、无私奉献的工作氛围,开创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切实将政绩突出的价格调控管理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选出来,成为全省物价系统学习的标兵,全国物价系统学习的模范。
二、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要汇总所辖县(区、市)物价局的意见,在全省物价系统价格调控管理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各推荐4个“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 候选对象,其中县(区、市)级单位各不少于2个。从本辖区价格调控管理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中各推荐 1名“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其中1名为县(区、市)级价格部门工作人员。11月25日前将推荐的名单和有关推荐材料报送我局人事处。
三、我局将按照评选条件,对各地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统一衡量,经局党组审定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改价检〔 2009 〕 28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价格改革、切买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积极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振奋精神、鼓舞士气,激励全体物价干部比学赶超、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经国务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物价系统评选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和范围
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名额分配
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及计划单列币、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价格主管部门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16 名。
从省以下(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160 名,从省及以下(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个人”320 名。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价格主管部门(附件一)。
三、入选条件
(一)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积极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在保增长、防风险,抓改革、妥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业绩哭出。
2、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圆满完成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从事价格收费管理、价格行政执法经得起价格行政复议和价格行政诉讼的检验。
3、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机制完善、措施得力,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手段,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和雨雪凝冻极端天气、特大地震、台风、洪涝、千旱等自然灾害的考验。
4、领导班子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机关作风严谨,队伍清正廉洁,干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6、价格工作得到党委、政府和所在地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在行风评议等活动中名列前茅或者有显著进步。
(二)价格监管服务先进个人
1、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热爱价格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潜心钻研业务,自觉更新知识,熟悉价格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恰尽职守,在价格改革、调控监管、监督检查、公共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5、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遵守纪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氏从事价格工作5 年以上。
四、奖励形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各地可酌情给予奖励。
此次表彰属于价格监管服务专项表彰,除国家和地方另有规定外,不与省部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相应待遇挂钩。
五、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表彰先进活动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通过评选先进,达到弘扬正气、增强团结的目的,掀起学习先进、争创一流的热潮。
(二)各地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各50 % ;从事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先进个人比例为1 , 2 ;县(区、市、旗)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0 %。
(三)严格遵循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根据评选条件自下而上推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审核,集中上报。
(四)初选确定的拟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不同范围内、采取不同形式公示。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中确定的“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由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填写呈报表(附件二),一式三份,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价格司)。
被推荐的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个人、省以下被推荐的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呈报表(附件三、附件 四),一式三份逐级上报。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确认,11 月30 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价格司)。
联系电话:010一68501744 、68502279 、68502937 (传真)
联 系 人:李常青(价检司)、成钢(价格司)

附件:
一、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二、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呈报表
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推荐表
四、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个人推荐表

附件一: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单位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单位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北京市 2 4 湖北省 6 9
天津市 2 4 湖南省 6 9
河北省 6 8 广东省 6 9
山西省 5 7 广西 5 6
内蒙古 5 8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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