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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8-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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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粤价〔2007〕23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凯石油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珠海碧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欧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电〔2007〕281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内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与供应军队的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比价关系制定出厂价格。省内进口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批发价格仍按我局粤价〔2006〕6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气价实行严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供需状况、库存情况的调查分析,积极采取鼓励经营企业直供直销、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明码标价等有效措施,切实稳定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监测力度,准确把握价格走势,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职能。当液化石油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从严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发改电〔2007〕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城镇居民重要的生活消费品,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资源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保证液化气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做好月度平衡和衔接,努力增加资源供应。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液化气生产、进口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进口、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出厂价格要严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不得擅自提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要综合考虑经营企业液化气进货结构、购进成本变化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销售价格。放开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依法进行干预。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出厂价格的企业,对哄抬价格、层层转手加价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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