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业务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7-07-04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粤价[2007]116号

韶关、梅州、清远市及有关县(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四日 发改价格〔2007〕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烟叶生产,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烟叶供求总量平衡和等级结构的不断改善,现将2007年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20元,价区划分维持上年不变。各价区分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白肋烟收购价格适当提高,香料烟收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各主产区白肋烟、香料烟分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三、附表四。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烟叶价格政策和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