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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7-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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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粤价[2007]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凡在我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诉讼收费、教育收费、强制性培训收费、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性质”栏注明属上述哪种收费)。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自查,有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要在今年5月15日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销或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今年6月1日前对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注销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发改价格〔2007〕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
根据 1998 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 《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加强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 《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注销。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
四、收费许可证审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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