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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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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州分公司、中石化茂名分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中石化广州分公司、中石化茂名分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调整出厂价格的,应在当天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深圳华安液气石油气有限公司、广州华凯石油燃气有限公司、珠海碧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涌有限公司、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等我省6大液化石油气进口企业,要按我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粤价〔2005〕234号)规定,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和我局核定的批发价格。其他液化石油气进口企业的批发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三、我省所有液化石油气流通企业的各环节差率,不得超过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6号)和各地物价局规定的差率标准。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价格行为的发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782号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燃料。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市场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鉴于2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的生产、进口、消费等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二、液化气销售价格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三、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液化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介入,依法进行临时价格干预,采取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价格。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时,要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有利于促进液化气正常流通,同时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确保采取干预措施切实可行,并取得成效。
四、有关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对照国家政策,主动自查自纠,并将今年6月份以来发生的液化气出厂价格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于2006年1月15日前如实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由我委统一研究处理。
五、各地价格主管理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以降低市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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