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业务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公安机关对俄罗斯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1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公安机关对俄罗斯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8]2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
请省公安厅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公民机关对俄罗斯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计司收费函[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我国外交部与俄罗斯外交部通过互换照会的形式,已对两国签证费标准作了调整。按照对等原则和国内公安机关签证业务的特点,现就公安机关对俄罗斯公民签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一次签证每人415元人民币(50美元);
2、二次签证每人830元人民币(100美元);
3、多次签证每人1245元人民币(150美元);
4、签证延期每人210元人民币(25美元);
5、加签变更每人210元人民币(25美元);
6、准予停留每人210元人民币(25美元)。
团体签证收费按一次签证费标准的80%收取,每人330元人民币(40美元);团体签证分离、团体签证加签变更收费按一次签证费标准收取,每人415元人民币(50美元)。
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