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国税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的结算价格、零售价格和适时调整制度。对此,今后国家计委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规定,由我局直接转发执行,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9]197号)停止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计价格[2001]2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强化增值税征收监管,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结算价格见附表。此结算价格为印钞造币总公司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的价格。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见附表),此价格是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价格。税务机关在配售增值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适时调整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每年2月底以前应将上年的成本费用情况报送国家计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价格表
名称 | 规格(CM) | 单位 | 结算价格 | 零售价格 |
手写中文四联 | 120*220 | 元/本 | 9.93 | 10.92 |
手写中文七联 | 120*220 | 元/本 | 14.78 | 16.26 |
手写中英文四联 | 130*220 | 元/本 | 10.27 | 11.30 |
手写中英文七联 | 130*220 | 元/本 | 15.02 | 16.52 |
电脑四联 | 140*240 | 元/份 | 0.95 | 1.05 |
电脑七联 | 140*240 | 元/份 | 1.52 | 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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