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能新〔2017〕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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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