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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计划草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资环处 时间:2016-02-17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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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资环函〔2016615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现就组织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计划草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推动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按照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全省城乡人居环境,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分析薄弱环节,认真遴选对实现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集中资金予以支持。

(二)突出支持重点。按照《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项短板指标解决方案》工作要求,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及配套建设宣传教育基地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对按照厂网打捆方式推进新建、扩建设施的,以及加快完善配套管网,切实提高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和进厂污水COD浓度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支持采用先进技术的污泥处置、缺水地区中水回用项目。

(三)前期条件具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必须保证在2016年开工建设;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四)落实监管措施。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统一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二、编制范围

(一)城镇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重点是: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足的管网;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域项目,其中对具备条件的欠发达地区县城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产生量大、污泥隐患严重地区。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严重缺水地区的项目。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优先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

2.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审核把关。

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请妥善保存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以备稽查和审计。

(三)申报材料。

1.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上报文件中应包括2016年项目建设规模、2016年预计目标完成情况。

2.项目资金请示文件、备选项目汇总表(附件12)、污水垃圾项目清单列表(附件3)及项目单行材料各一式两份。项目单行材料包括附件3中相应文件证明材料。

3.“中央预算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IMO文件信息务必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文件一致。信息不完整或者与项目汇总表不一致按材料不完整处理。

(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视情况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6226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送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

函附件1、2函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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