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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编报2016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投资处 时间:2015-11-09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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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投资〔2015〕651号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做好我省2016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16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范围。列入2016年改造计划,审批手续基本完善,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具备2016年开工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范围。主要用于近两年计划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等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优先安排2016年竣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量大的市县,在优先保证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可适当安排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申报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保障房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按照申报范围选择项目,合理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并按轻重缓急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申报项目须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盖章同意。

(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申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各项规定,基本完成项目立项、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项目在建或可立即开工。对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不得申报。对审计、稽察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省将减少或暂停安排。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各单位要统筹财力,优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明确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对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推广特许经营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按照国家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实行按月调度制度。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每月10日前将截止到上月底的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报我委(投资处)。

(五)完善监管机制。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资金使用等监管。市县发展改革及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的动态监管,及时报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

三、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当附以下材料:

1.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2.住房保障部门对项目出具的证明文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明确计划任务年度,列明改造安置户数、建筑面积等内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需明确是近两年目标任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建设项目及各类棚户区(危房)项目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同时要明确相关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的名称、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地点、安置套数及拟安排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3.住房保障部门或住建部门对项目开工时间作出的承诺。

4.项目前期工作的其他必备审批文件,包括项目立项、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文件。

(二)使用统一编报软件。请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编报项目(可上“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下载),项目信息要填报完整准确,其中建设规模必须列明“改造安置户数、建筑面积”等内容,IMO文件请发送至tz83133157@163.com。

(三)按时报送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及材料,请于2016年1月15日前统一报送到我委(投资处)。

四、加大惩戒和奖励力度

对骗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竣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将通过通报批评、收回或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审计、检查等情况,在申请预算内投资资金时予以奖惩。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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