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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城市管道燃气定期成本监审的通知

信息来源:成本调查队 时间:2014-07-14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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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4〕23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开展2012—2013年度供气成本定期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各市、县(市、区)城市管道燃气企业。

  二、监审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类型、注册资金、供气气源种类、燃气热值等;

  (二)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利润、其他财务指标等情况;

  (三)供气与销售情况:包括设计日供气能力、实际日供气能力、年供气总量、年售气总量、年销售收入、实际供售差率、管网情况等;

  (四)人员与工资情况:包括职工总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

  (五)成本费用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三、监审工作安排与程序

  (一)企业自报。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燃气企业按要求自行填报成本监审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所需的成本监审资料(详见附件1、2)。

  (二)审核。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上报的供气企业的成本资料进行实地复查、审核,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初稿,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三)抽查。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配合。我委将对列入被抽查市的有关供气企业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抽查地市、时间另行通知。

  (四)复核。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根据各地级以上市提交的成本监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复核内容限于适用条款、审核原则和方法等程序上的问题,不针对监审数据,对没有达到监审办法指标审核和工作规程要求的,提出调整要求并退回各市。

  (五)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与汇总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提出的调整要求,调整后出具正式的成本监审报告。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各地调整后的结果进行汇总,核算行业平均水平,出具全省城市管道燃气成本汇总报告。

  四、工作要求及上报时间

  各地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08〕176号)、《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粤价〔2007〕224号)有关规定,除做好本级的定期成本监审工作外,还应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的县(市、区)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确保监审过程中的审核方法有法可依;负责将市和经复核后的县(市、区)的监审结果进行汇总,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提交监审报告初稿,并根据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提出的调整要求,调整后出具正式的成本监审报告。

  请各地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辖区内列入监审范围的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表》(详细见附件1)、其他与成本有关的资料(详细见附件2)、成本监审报告初稿,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附件:1.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件:2.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成本监审资料清单

  附件:3.成本监审表的主要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14日

  (联系人:曾加耀;联系电话、传真:020-83134695;电子邮箱:gdcbd@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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