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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高技术处 时间:2014-11-17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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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高技术函〔2014〕4235号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工程实验室项目管理,提高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实验室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发改高技术〔2013〕4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范围。2010年以来我省批复的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组织管理。我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验收条件,并指导其按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二、验收条件

  (一)完成项目批复或批准调整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并达到预期的技术和经济目标。

  (二)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环保、工程质量、消防等单项验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对财政补助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验收形式及程序

  (一)验收形式

  以会议答辩形式集中组织到期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届时结合项目技术领域分布,聘请不少于5位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集中会议答辩,经专家组集中讨论后给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综合意见,并视情况对项目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

  (二)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验收自评表(见附件1),并编写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我委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2.我委组织召开项目集中验收会,由验收专家结合项目自评表和答辩情况,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给出综合验收意见,我委将视情况对部分项目开展现场检查。

  3.在一定范围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无相关异议的项目,我委将下达验收批复文件。

四、验收时间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限到期后的半年内,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项目验收报告及验收情况表。对于未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完成时限到期的三个月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我委提交延期验收申请,详细说明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明确延期验收时间。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验收时间调整确认。

  对于在计划完成时限到期后2年内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或者两次未通过验收的,将撤销其省工程实验室相关资质。

  (二)我委拟于近期集中组织一批到期项目开展验收工作,请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项目验收有关材料报送我委。

  附件:1.项目验收自评表

  附件:2.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曲延军,020-83133108)

相关附件: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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