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5〕251号
各地级市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外办、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贸促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770号)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 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161号 )有关“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外交部授权的单位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代办外国领事认证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和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的规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5〕362号 )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的规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182号)有关“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的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1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庞子铃 020-83134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