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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13年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部分支持项目的公告

信息来源:资环处 时间:2013-11-22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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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资环函〔2013〕3495号

  为支持做好国家低碳省试点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和《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2013年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部分支持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包括政府机关。

二、项目专题和要求

(一)重点基础研究。

  1.广东生态发展机制研究。根据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低碳发展体制机制探索,提出统筹发挥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协同作用促进发展与保护双赢的有效举措,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顺利实施。支持额度不超过80万元。

  2.广东低碳发展战略研究。针对广东未来低碳发展面临的挑战,提出低碳发展路线图,测算碳排放达到峰值的时间表,研究低碳背景下的产业、能源、外经贸等发展战略。支持额度不超过80万元。

  3.广东省陶瓷、纺织、有色、塑料、造纸行业及交通、建筑领域的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及核查规范研究。参照国家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结合广东实际,制定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核查规范,为启动这些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做好准备。其中,建筑领域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重点在广州市开展,并由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推进有关研究。每个行业研究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总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项目可不限于1个行业。

  上述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的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分期拨付,首期拨付30%、中期拨付20%、结题验收后拨付50%。研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和领导,研究成果归省发展改革委所有,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二)2013年重点企业碳盘查。

  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已制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核查规范,开展电力、水泥、石化、钢铁行业重点企业碳盘查工作,协助企业报告2010-2012年三年的碳排放数据。全省需要进行碳盘查的重点企业共约243家(其中电力企业71家、水泥企业87家、石化企业10家、钢铁企业75家),每盘查1家企业所需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总资金额度不超过486万元。

  考虑企业的地区分布,碳盘查工作分为5个任务包进行:第一任务包(梅州、清远企业,共48家)、第二任务包(广州、深圳、东莞、汕头、汕尾企业,共38家)、第三任务包(佛山、河源、揭阳、韶关、潮州企业,共70家)、第四任务包(江门、湛江、茂名、肇庆企业,共47家)、第五任务包(珠海、惠州、中山、阳江、云浮企业,共40家)。项目可按照任务包进行申报。

  碳盘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和领导,工作成果归省发展改革委所有,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三)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通知》,紧跟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深化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结合自身实际,在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前期研究。支持额度不超过80万元。

  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推进,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具体实施。

(四)碳排放权交易培训宣传。

  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专题培训宣传活动。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企业、核查机构、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的专题培训,提升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企业动员和宣传引导。预计组织培训活动800人次,组织宣传引导活动2-3次,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碳排放权交易培训宣传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和领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具体实施。

  上述各专题项目完成时间均不超过1年。

三、征集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基础。

  (二)项目负责人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已在相关领域取得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或研究成果,并带领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

  (三)项目资金预算、实施方案合理、可行,实施条件基本具备。

  (四)每个单位限报一个项目,多报者一律只保留排位第一的项目为有效。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1)、申报项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并以正式函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要求,从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有关要件是否齐备、财务状况是否合理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竞争性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四)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内容作为项目监督管理、评价验收的基本依据。

  请于 12月2日前 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不得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送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项目情况表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2013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2.2013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情况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9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陈斌,电话:020-83133193,传真:020-83138699,电子邮箱:ccbingchen@163.com;省财政厅姚林,电话:020-8317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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