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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高技术处 时间:2013-11-01 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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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高技术函〔20133175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广东省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3410号),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3281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决定启动实施广东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组织实施,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安排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或增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广东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创业投资基金需符合《办法》各项规定,并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一)每支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亿元,不高于5亿元。其中,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出资5000万元。

(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应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按照《办法》规定在基金中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规模的1%

(三)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人架构应清晰明确,详细披露。基金出资人需全部落实,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基金申报资格。其中,申请增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3年底)。

(四)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如地方政府确定出资参股,应明确地方政府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在申报前参与申报基金方案编制,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对基金出资人进行核实,对基金方案进行辅导和完善。同等条件下,省优先支持有地方政府资金出资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

三、请你们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情况和创业投资基础,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附件要求编制《××市××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并于 1225日前 将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3份)、财政厅(1份)。

四、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

附件:××市××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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