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农经函〔2021〕17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办、省林业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21〕2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以工代赈落地见效,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生态林业建设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工作指引供参考使用,各地可对照《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广东省生态林业建设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指引
省发展改革委
省林业局
2021年8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生态林业建设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指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加快生态林业领域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推动项目建设更多惠及当地群众,特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实施范围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抚育项目,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维护项目,乡村绿化美化项目。各地运用自有财政资金,推进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可参照执行。
二、项目计划和前期工作
(一)计划编报。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市属国有林场具体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需要实施以工代赈的林业生态工程年度建议计划,并联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级林业、发展改革部门复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报送省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省属国有林场直接报送省林业局、发展改革委。
(二)计划下达。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将最终确定的年度计划下达到市和省属国有林场,由市级转下达到县(市、区)。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方案编制。计划下达后,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技术措施、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当地劳务用工比例、劳务报酬论证等。劳务报酬论证须明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金额、标准。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资金筹措
(一)项目入库储备。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要按照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涉农资金管理的要求,做好项目入库储备工作。实施以工代赈的入库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预算必须和以工代赈计划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入库项目审核时,应当把以工代赈作为项目实施的首要选择。
(二)资金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和资金预算中应当优先将以工代赈项目纳入规划和预算范围。
四、 项目实施
(一)开工准备。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必须按照经审批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做好开工准备工作。
政府财政投入以工代赈林业项目可以不招标,鼓励采用自建方式实施。采取招标、政府采购、竞争谈判等方式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选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鼓励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科技推广单位组建工程队,吸纳一定比例的当地群众参与施工建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实施,采取组建劳务合作社、工程队等方式,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提高劳务报酬比例。项目需要的物资如苗木、肥料等可实行政府采购,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科技推广单位负责。
(二)技术培训。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造林绿化工作,应对参与的农民群众进行岗前培训,掌握一定的造林绿化技能。技术培训工作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科技推广单位组织开展。
(三)施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建设内容、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
(四)劳务报酬。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应严格按照不低于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比例进行发放。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文件中对劳务报酬发放做出明确要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劳务报酬发放作为专门条款,纳入合同内容。管理费用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劳务报酬要按照施工进度发放,做到公平、公开、足额,及时通过银行卡发放到个人,严禁克扣和拖欠。
(五)工程验收。县(市、区)的项目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市属国有林场的项目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省属国有林场的项目由省林业局负责验收。验收标准参照各项目具体的验收办法。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六)档案管理。切实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劳务报酬发放、竣工验收等情况归档保存,做到一项一档。
(七)项目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工作。包括计划的编制、施工主体的确定、施工建设、验收等。
五、公告公示
(一)项目公示。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在乡(镇)、村应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分别进行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施工主体、监督单位及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公告。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在施工所在的村和镇发布施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施工人员姓名及家庭住址、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施工主体、监督单位及投诉电话等。
(三)验收结果公示。项目验收后,验收结果必须在所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分别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施工主体、发放金额、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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