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市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政策请分别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附件: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注:各市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
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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