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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第二批落后钢铁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处 时间:2009-01-22 1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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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09〕1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我省钢铁企业转型升级,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现公布我省第二批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及设备名单(见附件),从2009年2月1日起(实际用电量),这批钢铁企业(均为限制类)的用电价格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1元。已公布的钢铁企业擅自违规改造或新增设备的,仍应按差别电价标准执行;对企业名称与工商注册不相符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会同经贸部门、物价局负责核实,如原落后设备未拆除,一律按差别电价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钢铁企业及设备名单(第二批)

省物价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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