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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岸电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8-12-21 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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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8〕5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支持部分环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现就港口岸电、污水处理及海水淡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港口岸电运营商、污水处理企业、海水淡化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深圳市按企业报装容量执行相对应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电网企业应支持港口岸电运营商、污水处理企业、海水淡化企业安装独立电表及符合需要的变压器。

  二、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港口岸电运营商、污水处理企业、海水淡化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选择后半年内不得变更。

  四、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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