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1〕335号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送审稿)的请示》(粤发改社会〔2021〕3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省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省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
二、《省标准》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按照兜住民生底线、保障基本民生的总体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现阶段政府兜底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标准,为各级政府履职尽责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提供重要依据,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坚实的民生基础。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标准》严格界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细化本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设施建设、功能布局、施工规范、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流程、管理规范等软硬件标准要求,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并加强各行业标准间的统筹衔接和基层设施设备共建共享。
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对有省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要按照不低于省统一标准执行;对暂无省统一标准的项目,可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本地标准。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和省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效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属于省财政事权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主要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经费。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确保各行业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确保相关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有效运转。要创新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通过优化整合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标准》实施的监督监测,适时开展实施情况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在保持标准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监督监测和检查评估结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提出《省标准》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根据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可适时对个别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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