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一年七月九日 粤价函[2001]295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将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由教育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粤教毕〔2001〕13号)悉。经会省财政厅研究,现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431号)等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教育培养费的收取工作,同意将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由各高校自行收取改由你厅统一收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二、你厅有关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粤办函〔1999〕431号文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我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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