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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1-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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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О一年八月十七日 粤价函[2001]36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函》(粤交财函〔2001〕1222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26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0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水运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8‰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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