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18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纳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文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4月7日
相关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纳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