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地质成果资料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51号
地质矿产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地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地矿管理部门对使用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的,除中央机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及国防、军事需要以外的,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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