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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执业证章费 (粤价[2001]52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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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执业证章费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执业证章费

国家计委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粤价函〔2008〕248号

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
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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