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补偿安置费用
0.2%~0.4%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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