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科 |
50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96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224号 |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964号 国家统计局: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22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统计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2年7月20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5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