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