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高等学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6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