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粤价[1999]226号
名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要求,减肥轻企业及群众负担,经调查并征求意见,决定降低部分我省列管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详见附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将降价,不降低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不缩小批发企业实际进销差率,不减少药品零售单位合法的批零差价收入和规定折扣收入。
二、药品价格降低后,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扩大差率或多要折让。
三、本文未列明的我省定价管理药品,其价格仍执行我局原下达的价格。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现药品价格过高的,请及时报告我局,以便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广东省部分省管药品价格调整表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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