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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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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的奖金,列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资金额度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给价格主管部门。所拨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本年度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条获得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人不是匿名投诉举报的;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原则上每个案件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下同)。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原则上每个案件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是指:
(一)罚没款入库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二)社会影响大、社会效益显著、清退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
(三)省、地级以上市领导提出表扬的。
第五条对无罚没款入库的举报案件,可酌情发给举报人1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六条对符合一般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进行;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结束或者案件结案后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举报案件调查终结、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结束或案件结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第七条举报奖励遵循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举报机构承担,奖金的发放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一般由价格举报机构会同具体办案人员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价格举报奖励呈批表》。
第八条《价格举报奖励呈批表》经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价格举报机构填写《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奖。
第九条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下之一的受奖方式:
(一)亲自领奖。即受奖人亲自到查处举报案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领奖;
(二)委托领奖。即受奖人委托他人到查处举报案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领奖;
(三)邮寄领奖。即发放举报奖金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将奖金通过邮局汇款的形式汇给受奖人(汇款费用直接在奖金中扣除)。
第十条受奖人采取亲自领奖方式的,领取奖金时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受奖人采取委托领奖方式的,受委托人应提供举报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出具委托人的代理委托书及《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受奖人采取邮寄领奖方式的,受奖人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在有效领奖时间内邮寄给发放奖金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领奖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为有效领奖时间,超过30天(最后一天为节假日顺延)未办理领奖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十二条价格举报案件奖金的发放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程序),财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代扣税款。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将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并将举报记录表、检查通知书、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附在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后,采取邮寄方式的还要附上邮局的汇款回执,以便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对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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