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前款所称评估,是指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的具有法定效力的专项论证行为,通过出具评估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咨询是指第三方研究机构、单位或个人开展的专题研究行为,通过出具专业咨询意见或形成专题研究成果,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事项,包括以下三类:
(一)投资决策及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咨询,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2.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3.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我委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
4.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验收、后评价等评估。
(二)投资控制评审评估咨询,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2.重大项目投资控制和效果评价,投资控制执行情况核查。
(三)政策决策前评审及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包括:
1.专项规划、重大课题研究、重要文件、政策决策前评审;
2.专项规划、重大课题研究、重要文件、政策执行情况评估以及技术和产业发展情况评估等。
第四条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事项范围,委托咨询评估合作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我委委托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委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全委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负责咨询评估管理模块的运行管理。
投资信用中心负责咨询评估管理模块的建设维护。
第六条除涉密事项外,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事项均应通过咨询评估管理模块操作。
第七条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事项所需经费统一在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费用中安排。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章 委托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承担咨询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及能力,其中从事投资控制评审评估咨询的,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我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评估机构,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评估机构管理情况,我委对咨询评估机构库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承担委托任务的评估机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按照竞争得分排序,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排队的先后顺序,在内网OA系统通过咨询评估管理模块选取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机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专门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四)选取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任务;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原则上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法人或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咨询评估管理模块将自动回避本项第一种情形,特殊情形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具体选取程序为:
(一)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通过咨询评估管理模块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要求、时限、所需经费等,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经处室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固定资产投资处。
(二)固定资产投资处根据主办处室提交的拟委托任务信息,对委托的必要性、咨询或评估范围、所需经费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回避原则,对咨询评估管理模块自动生成的候托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由模块按排序自动选取下一评估机构。
(三)办公室对评估机构选取结果会签后,主办处室与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委托书(协议)》。委托书应载明工作要求,作为明确双方要约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
涉密事项由主办处室填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评事项申请表》,参照本条(一)至(三)款确定的程序,选取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经主办处室认定,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指定方式选择咨询评估机构库中的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未通过评估的项目,编制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的,如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存在较大调整,可作为新申请评估任务安排费用,评估任务可由原评估机构直接承担。
第十五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采取分专业、分阶段和交叉评审方式,委托多家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事项,经主办处室提出申请,会签固定资产投资处、办公室后,报经主办处室分管委领导和分管投资工作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咨询评估机构库中的评估机构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经主办处室分管委领导和分管投资工作委领导批准后,主办处室可按照有关规定,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库以外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章 咨询评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七条我委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咨询评估费用标准,随咨询评估服务竞争文件一并发出。评估机构履行竞争程序后,即视为对费用标准的响应,所报竞争价格作为委托双方的执行依据。
第十八条咨询评估管理模块中分专业列明评估机构的竞争价格,主办处室结合我委咨询评估费用标准,确定咨询评估费用。
第十九条咨询评估工作完成后,主办处室按程序办理评估费用支付手续。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咨询意见、评估报告等成果。
投资决策及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咨询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投资控制评审评估咨询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对口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一条涉密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我委主办处室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项目单位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原则,经主办处室同意后,书面通知项目单位。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我委。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我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单位补充资料时限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
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2个工作日之前向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处室应当通过咨询评估管理模块,从时限、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质量等方面,对咨询意见、评估报告等成果进行量化考评。量化考评结果将作为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固定投资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我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咨询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我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固定资产投资处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履行相关程序后与其解除服务合同,必要时追究其相关责任及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在“信用广东”平台进行公示。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中,发现我委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纪律或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依纪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委印发的有关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标准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