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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台全国首个奢侈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

信息来源: 时间:2018-08-21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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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文化观念的改变,近几年,奢侈品消费成为普通老百姓的热门话题,通过拥有了奢侈品,满足了财富的成就感和自尊心,彰显着个人地位与个性气质。同时,作为犯罪涉及的物品,奢侈品正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特别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中,奢侈品所占比例越来越多。因国家尚未制定奢侈品价格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同奢侈品该如何进行价格认定面临着依据不足,定价困难的尴尬局面。为解决这一问题,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客观、准确、快捷的价格认定结论,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从去年开始,会同东莞市理工学院经济和贸易学院研究团队,对奢侈品价格认定进行了专门研究。经过大量的调查、论证和征求意见,于近日正式出台价格认定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东莞市奢侈品价格认定方法技术规范(试行)

为规范奢侈品价格认定,更好地做好本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奢侈品价格认定,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奢侈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

一、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涉及的奢侈品,是指品牌、品质、价格和价值在同一类商品中均达到顶级的常见商品,而顶级豪车、游船(艇)等非常见类奢侈品不在此范围。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常见奢侈品价格认定。

三、本规范所指常见奢侈品,按照奢侈品使用性质分为消耗类奢侈品(如:皮具箱包、化妆品、香水、服装、服饰和鞋履等,不包括食用类物品)和收藏类奢侈品(如字画、文物、珠器、宝石、玉石等)。涉及钟表类奢侈品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钟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5]310号)规定执行。

四、涉案奢侈品已灭失的,应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上明确品牌、产地、生产时间、规格型号、真伪,并附带发票、收据、价签、保修卡、说明书、证明、包装盒、照片等证据材料。

五、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前,应明确奢侈品的真伪;无法明确的,应当由法定机构(或商标持有者授权机构)对奢侈品作真伪鉴定并出具有效的鉴定报告。

六、涉案消耗类新奢侈品是指在保质期内的、感官未见使用痕迹的奢侈品,各项品质、颜色、质量等未发生改变。

涉案收藏类新奢侈品是指感官未见使用痕迹的奢侈品,各项功能、性能、完整性等未发生改变。

涉案旧奢侈品是指感官可见明显使用痕迹、配件(或部件)已老化、已更换、已损坏等奢侈品,各项品质、颜色、质量已发生变化,或功能、性能、完整性已发生改变,但仍可继续使用。

涉案已报废奢侈品是指除品牌标识外,形状、品质已完全发生改变,功能、性能无法正常恢复,无法继续使用的奢侈品。

七、涉案奢侈品价格认定首选市场价格法,私人定制的奢侈品首选重置成本法。

八、本规范奢侈品价格认定,以品牌、品质、稀缺性和其它因素(包括保值性、保质性、市场流行度、地域性以及材质、颜色、款式等)作为评价标准。品牌、品质、稀缺性和其它因素在该奢侈品总价值中所占比重分别是30%-50%、15%-25%、15%-25%、20%-30%。

九、消耗类奢侈品价格认定方法

(一)消耗类奢侈品确定基准价格的方法。

1.市场有销售的,按市场中间价格确定基准价格;公开电子交易平台的官网价格也可作为基准价格。同一基准日时期,当实体店价格与官网价格不一致时,取较低价格。

2.当地市场无销售的,按相邻地区市场中间价格确定基准价格,相邻地区无销售的,按国内其它市场中间价格确定基准价格。国内销售价格不需要作交易地区因素调整。

中国大陆没有销售的,可按相邻港澳台地区市场中间价格加各项行邮物品进口税确定基准价格,汇率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为准(下同)。相邻港澳台地区均无销售的,按国外销售地的市场中间价格,加上相应的保险、运费和行邮物品进口税等确定基准价格。

3.近期(与价格基准日期相距一季度内)公开电子交易平台的官网价格可作为基准价格,选取时应以基准日前后价格进行算术平均。

4.有国内购买历史交易价格,但无近期交易价格的消耗类奢侈品,按历史交易价格加物价指数变动率和通货膨胀率进行测算。

5.确定全新消耗类奢侈品基准价格,应当选取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规格型号相同的奢侈品交易价格,采用算术(或加权)平均或众位数方式进行确定。

6.境外代购(网购)形式获得的消耗类奢侈品,以境外近期交易价格按应补缴行邮物品进口税后作为基准价格。

(二)消耗类奢侈品的折旧。

感官可见使用痕迹的消耗类奢侈品,原则上应当按照已使用时间、使用强度、维护保养状况或剩余可使用年限等方式进行折旧。

1.有已使用年限消耗类奢侈品,按已使用时间、维护保养状况进行折旧,两者权重分别为40%和60%。

2.无法查明已使用年限的消耗类奢侈品,按维护保养状况和剩余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两者权重分别为40%和60%。

3.已破损经维修后可继续使用的消耗类奢侈品,按已使用时间、维护保养状况进行折旧,再扣除原厂(店)维修所需费用。

4.已破损无法继续使用的消耗类奢侈品,原则上不计算折旧,仅计算品牌价值。

5.以量作为计算单位的消耗类奢侈品,按已使用量或剩余量进行折旧。

6.奢侈品的折旧按照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执行。

(三)消耗类奢侈品价格认定方法。

1.全新消耗类奢侈品按照可查询到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测算。

2. 已使用过消耗类奢侈品按照可查询到的全新市场中间价格折旧测算。

3. 已使用过消耗类奢侈品在无法采集到全新市场中间价格时,可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测算。

1)在本地区二手市场交易活跃的,选取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相同、规格型号相同的奢侈品交易实例价格进行比较,通过交易时间、交易情况等因素修正确定价格;如无品牌相同、规格型号相同的,可选取品牌、规格型号和品相相近的奢侈品交易实例价格,通过品牌、品质、稀缺性和其它因素进行修正确定价格。

本地区无充分发育二手市场的,可在相邻地区或国内其它地区二手市场寻找,不需要作交易地区因素调整;国内没有的,可采用相邻港澳地区或国外二手市场,加上相应的保险、运费和行邮物品进口税等确定基准价格。

2)基准日时期有拍卖行公开拍卖的成交价格,通过成新率修正后确定价格。非拍卖行公开竞价(微信平台竞价、电商竞价、个人竞价等)的成交价格,可参考使用其竞价成交价格。

4.已破损经维修后可继续使用的消耗类奢侈品,折旧后需扣除维修费用。

5.已破损报废无法继续使用的消耗类奢侈品,如原厂可回收,则按回收价格测算;如原厂不能提供回收价格或以旧换新的,可按照查询到的全新市场中间价格乘以最高不超过30%的品牌价值权重。如含有贵金属或宝石的,测算价格应加上贵金属或宝石的市场回收价格。

6.无全新市场交易价格,也无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采用专家咨询法,咨询专家或专业人士意见。

7.无法获得市场中间价格或公开拍卖成交价格的限量版消耗类奢侈品,比较品牌相同、规格型号相近的限量版升(降)值率测算。在无法取得三种或三种以上参照物时,可选取品牌相同、规格型号最接近、交易时间最接近的一种参照物,通过品牌、品质、稀缺性和其它因素进行修正确定价格。

8.不可转移使用的消耗类奢侈品(如化妆品类),因使用价值受到限制,很难在二手市场上收集到交易价格,不适合使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认定,原则上按照已使用量或剩余使用量进行折旧测算。

十、收藏类奢侈品价格认定方法。

(一)收藏类奢侈品确定基准价格的方法。

1.基本方法参照第九条第(一)款。

2.收藏类奢侈品在收藏期间,一、二级市场中间价格已产生升值的,原则上首选一级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二)收藏类奢侈品价格认定折旧。

原则上,收藏类奢侈品折旧仅限于维护保养状况好坏和性能、功能的缺失。对于维护保养好、感官未见使用痕迹的收藏类奢侈品,无需对已收藏时间进行折旧。对于维护保养较差、性能和功能缺失(或缺少)的收藏类奢侈品,以基准日市场中间价格按照品质、稀缺性和其它因素在该奢侈品中分别所占的比重分别进行折旧。

(三)收藏类奢侈品价格认定方法。

1.新的收藏类奢侈品按照可查询到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测算。

2. 维护保养状况差或性能、功能缺失的旧收藏类奢侈品,按照可查询到的全新市场中间价格折旧测算。如无法采集到全新市场中间价格时,可运用市场比较法参照第九条第(三)款第3项进行测算。

3.已破损经维修后可继续使用的收藏类奢侈品,折旧后需扣除维修费用。

4.无法修复的已破损的收藏类奢侈品,如原厂可回收,可按照回收价格测算;如原厂不能提供回收价格或以旧换新的,可按照查询到的全新市场中间价格乘以最高不超过40%的品牌价值权重。如含有贵金属或宝石的,测算价格应加上贵金属或宝石的市场回收价格。

5.收藏类奢侈品因收藏期间品牌知名度下降导致其价值减损的,则按照品牌、品质、稀缺性和其它因素在该奢侈品总价值中所占比重分别进行折旧扣减。

6.无全新市场交易价格,也无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采用专家咨询法,咨询专家或专业人士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十一、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外,其余案件涉及的假冒伪劣奢侈品均以实际价值测算。

十二、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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