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此后我委没有对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进行任何形式的认定或备案,也没有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上述认定或备案。我委自2016年2月3日起不再颁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此前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均已过有效期,不具有效力。敬请社会公众知悉情况、注意甄别。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请社会公众根据自身需要慎重选择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结论若作为诉讼证据,是否采信经由当事人质证并由法院认定。当事人对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径向审理法院提出,由法院进行认定。
特此通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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