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8〕2172号
阳江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阳江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申请调整确认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执行正常分类电价时间的请示》(阳发改呈〔2017〕237号)悉。经核实,同意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17〕5047号)中对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广东春潭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春潭水泥厂)、广东春潭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春城水泥厂、广东春潭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金同水泥厂取消差别电价的时间均调整为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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